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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公司给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能够充当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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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公司给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能够充当劳动合同吗?

案例 公司给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能够充当劳动合同吗?

2009年7月,大学毕业的小明拿到Offer,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会计。 2010年5月,这家公司以“违反员工保密义务”为由将小明辞退,从而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小明在接到辞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坚持认为,小明刚到公司工作时,公司曾向其发过录用通知,通知上明确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内容,应当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能否充当劳动合同?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欠缺《合同法》条文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而可能沦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但要约邀请人并未赋予对方承诺权。

文中提到的公司向小明发出了录用通知,同意录用小明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向小明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小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明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小明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