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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病假工资

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上海长病假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早已将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调整为600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调整为750元。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调整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

目前上海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

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月29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83号文”)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2号文”)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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