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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采用试用期工资基数,可以要求补交?

我是08年7月开始转正,但是刚刚发现公司在交公积金时仍按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算交纳,问人事工作人员说每年只有7月可以重新核定,我等于7月转正8月交时应该采用转正后的工资基数,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受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采用试用期工资基数,可以要求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