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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吗?

不少公司在招聘新的员工时会安排试用期,在试用期中就会发生很多问题,一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作了一些自以为很巧妙的安排,却因为不熟悉劳动法最终得不偿失。

可以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吗?

现在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对员工说:我们试用期内不交社保,等到你试用期过后再帮你补交。实践中,员工因为处于应聘的状态,通常不可能对社会保险这个相对而言不大的问题提出异议。于是企业在试用期内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了。如果试用期过后员工继续工作那还好,社会保险既然补上也不会产生什么争议。假使企业在试用期内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往往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这几个月的试用期就没有社保了吗?进而发生劳动争议。

其实这是一些企业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专家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一九九四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从该《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国就开始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可能有些HR要问:是啊,建立了劳动关系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试用期的员工还没签(正式)合同呢,谈不上建立劳动关系吧,为什么要交社会保险费呢?其实这又是一个HR们容易误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