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保险公司给赔吗
最近,南康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被告酒后驾驶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决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80440元、丧葬费123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0450元、误工费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8408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外,由被告陈某、某公司、黄某某对原告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2010年1月10日16时55分,被告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由南康市汽车东站沿泰康东路往南康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华龙大酒店路段往商贸城方向左转弯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由黄某(系被告某公司雇员)驾驶的一辆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王某倒入车行方向的另一车道,与董某(系被告黄某某雇员)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导致三车损坏,陈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经南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认为,司机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而在司法领域中,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呢?
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符合强制保险的立法精神和宗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受害者人身应当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依法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表明: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理赔,况且机动车方有过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从受害者方而言,即使受害者本人有过失(故意除外)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理论原则,受害人应当获得理赔。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并没有规定驾驶人醉酒或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驾驶人醉酒肇事并非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保险制度是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赋予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受害人主张其对于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即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的过错为由对受害人拒赔。由此,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应承担理赔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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