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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

试用期2.53W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却患病了,可以解除合同吗?

试用期解除

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医疗期情形的,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情形。

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事实认定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该公司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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