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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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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

图书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图书的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鼓励员工多读书、读好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专业技能、文学、传记、历史、社会科学、哲学与宗教、政治与军事、心理学、健身与保健、烹饪美食与养生。

三、图书借阅对象

只供本单位内部员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四、借阅规定

1、借阅时间为每天(工作日)的08:30—17:00;借书时间为每天(工作日)9:00—11:30,14:00—16:30,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2、每人每次限借漂流图书一本,借阅期限为7天(逢休息或假日顺延至下一上班日)。到期应归还,未读完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若逾期未归还,则暂停其借阅资格10天。

3、每本图书都配有一张图书专用卡片,员工借书时应先到图书管理员处填写《借书登记表》,登记借阅信息,并领取读书专用卡片,写下自己的读后感言。

4、员工还书时应先到图书管理员处填写《借书登记表》,登记归还信息,并将读书专用卡片一并归还。

5、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以购回相同书籍或购买同等价钱的书赔偿。

图书室管理制度

一、入室须知

1、严格遵守本室规章制度,一切行为务必做到文明礼貌。

2、注意仪表,保持安静。

3、爱护图书、报刊、设备等一切公共财物。

4、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瓜皮、果壳等杂物。

二、借阅规则

1、学生以集体借阅的形式借书,每班由本班图书管理员负责借书,每次借书不得超过10本(一年级—四年级),每次借书不得超过20本(五—六年级),每次借书不得超过30本(七年级—九年级),期限为一周(寒暑假除外),逾期不还者,罚停借一个月。教职工每次借书不得超过15本,期限为三个月,到期须续借。

2、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赔偿。

3、教职工调动工作及学生放假时,应在临走前还清所借图书。

三、遗失、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

图书室的书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结晶,读者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划线、印描、折叠或遗失。如有上述情况,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均按本规定处理。

(一)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相同价格图书偿还,不能偿还者,按如下规定赔偿。

1、一般图书按原价两倍价钱赔偿。

2、各种业务专业书和孤本书,市场上难以购买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3、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价赔偿,余书仍留室存藏。

(二)、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照下列规定处理。

1、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赔偿书刊原价的10—50%。

2、污损严重(十处)以上,严重影响他人阅读或污损无法清除的,按图书遗失赔偿并交回污损图书。

(三)偷窃、撕毁书刊的处理。

1、凡偷窃、撕毁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表格等可按原价的10倍乃至于更大倍数处于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态度的好坏给予通报批评。

2、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室的“以偷窃,撕毁书刊”论处。

四、图书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图书室是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图书管理人员应树立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思想,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

(二)规范执行图书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三)衣冠整洁,仪容端庄,精神饱满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貌待人,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四)接待读者热情诚恳,耐心细致,急读者之所急,想读者之所想。

(五)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

(六)虚心听取读者意见,尊重读者,不恶语伤人。

班级图书角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班级图书,更好地、充分地发挥班级图书角的作用,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激发孩子读书的兴趣,同时也为了锻炼孩子的能力,特制定“班级图书角”管理办法:

一、图书管理员职责

1.负责班级图书的管理,每天整理好图书,要求摆放整齐有序。

2.负责图书角的的干净、整齐,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3.负责检查和监督不爱护图书的不良现象。

二、管理细则

1.考虑到一年级孩子的能力,班级图书角暂不设图书目录和借阅登记簿,同学们可自由选择喜爱的图书,做到轻拿轻放、随拿随放。

2.每人每次限拿一本书,看完后在书架上放好再拿另一本,不得带回家。

3.要爱护书籍,不得在书上乱写、乱画、圈点,或撕扯、折叠、污损。对于不爱护书籍的同学,将给予批评教育。

4.图书角开放和阅读时间:每天中午和下午课外时间、或阅读课时间。其它时间,特别是上课期间不能随便借阅。在阅读时间里,还可以进行阅读交流和沟通。

5.全班同学按学号顺序依次成为班级图书管理员,一星期一换。

6.家长委员会要协助学生管理好班级图书角,张贴读书名言,并对图书角进行美化布置。

三、其他

为了鼓励孩子们多借书、多读书、会读书,同时也为了锻炼孩子们的能力,培养孩子们的责任心,每月末还将评出“优秀图书管理员”、“读书小能手”,并给予奖励!希望孩子们快来加入读书的行列,人人争当读书小能手!

图书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图书馆(室)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积极为师生提供教育信息和教学参考资料,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条 学校图书馆(室)必须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我市学校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我市学校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学校图书馆(室)工作。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是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授权的教育图书报刊征订发行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学校图书馆(室)装备用书供应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对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配备专人从事该项工作。

第七条 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为学校装备用书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农村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配兼职图书管理员。

第九条 提倡学校图书馆试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由一名教务主任具体负责。

第十条 图书馆(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小学应当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中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图书馆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为学生学习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及教研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属学校图书馆(室)图书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应当及时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书刊资料及征订与发行

第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室)新购图书,必须是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列入学校装备用书目录的优秀图书。

第十四条 学校书刊资料的配备应当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重点采购各科教学使用的教学参考工具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扩展知识的学习辅导资料及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科普读物和文学作品。

第十五条 图书的购置应当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制定购书计划时应当注意征求、采纳教研组、备课组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各类教育教学工具书、参考书和学习资料不少于新书购置量的60%。其它用书应当精选。

第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室)购书应当依据市教育局提供的目录,分年度制定购书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图书代办站审查批准,由市教育局统一订购。

第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室)购书经费不得少于当年公用经费的2%,学校必须予以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资金补充购书经费。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图书代办站应当按要求每年分两次与市图书供应社结算书款。市属学校应在提书的同时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做好优秀图书报刊的宣传推荐工作,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优秀图书报刊,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好学生个人的征订工作。

第四章 书刊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中学图书馆应当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分类目录。

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及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积极开发、引进先进的图书馆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编目要以《文献著录总则》为依据,做到归类正确、反映充分、前后一致、方便检索。

第二十二条 新书到馆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周内完成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工作,不得积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有计划、适时地剔除内容陈旧过时、破损严重、副本量过多、无参考实用价值以及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藏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书刊外借、阅览、丢失赔偿、图书注销等规章制度,完善图书馆(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向师生宣传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进行爱护书刊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料室应当对教师整日开放。图书室、学生阅览室应当根据需要在午休和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七条 中学图书馆(室)应当对学生发放借书证,实行个人或集体借阅。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读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积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当依据高效、安全、互联、共享的原则,加快电子图书、电子阅览室建设,配备现代化设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馆舍、设备

第三十条 中学图书馆(室)应当设置书库、教师资料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置藏书室和学生阅览室,并配备通风、照明、防火、防潮、防蛀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室)应当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装订等设备。并逐步配备微机及视听、复制等现代化设备。

第三十二条 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图书室,使用面积应当符合省定标准。非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图书室,位置应当设在平房或楼房一层,且与阅览室相通或相邻。

第三十三条 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阅览室,使用面积应当符合省定标准。中小学教师阅览室应当按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1/3设座;学生阅览室中学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12设座,小学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20设座。

报纸、杂志中学应当在70种以上,小学应当在5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中学应当在150种以上,小学应当在100种以上。

第三十四条 阅览室应当整洁、安静,悬挂适量名人画像、格言、制度等,充分体现教育氛围和人文关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