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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

合同1.35W

麻烦请教下各位,请给予可操作性的建议:我刚得到一家私营股份制公司做董事会秘书的offer,该公司提出因为这个岗位的重要性需要到行政部做行政秘书实习半年,作为沟通磨合期,而作为行政部秘书的试用期是2个月。之前询问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岗位名称是什么,他们HR说是行政部秘书,于是我拒绝了他们的邀请,岗位的不确定我无法接受这个工作,后来HR打了2次电话来解释,并不是让我转岗,行政部也没有秘书这个编制,他们让我实习的行政部秘书岗位是因为我的实习需要而增加的,是临时性的。同时也和他们副总沟通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为董事会秘书的岗位,但是目前的待遇仍然是行政部秘书的.待遇,需要待实习考核期过后正式任命为董事会秘书方能调整工资待遇。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

我想请问一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正确约定我的岗位为董事会秘书,而现在的薪资待遇是实习岗位行政部秘书的待遇,不是董事会秘书的薪资待遇,正式任命董事会秘书时应根据任命岗位在原有薪资基础进行相应调整。在合同上应该如何明确,在哪部分明确比较好?请帮忙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