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汛局长,"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求上班"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武局长您好,我叫魏中雁,原大同列车段的职工,现是太原客运段的职工。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晚上二十时许,我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工作(当日值乘车长是郭有生、严熙哲),应该在家休息的列车长赵宏燕来到申请人工作的列车上,故意寻衅滋事,两次殴打我。并给我造成严重的后遗症。后经多家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震颤性麻痹”(国际上称其为:“帕金森”)。2004年5月12日,经大同铁路医院(既职工工伤保险医疗技术鉴定医院)再次检查诊断,我脑外伤后震颤性麻痹,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正是由于此次事件,给我造成了终身无法治愈的残疾,就我国现有的医学水平,目前该伤无法治愈,我只能靠药物控制伤情。由于此伤无法治愈,多年来,我一直不能正常上班。十多年来,单位不仅不追究凶手的责任,还对凶手大肆表彰,既评三八红旗手,又提干(从车长提成队长、从队长又提成车队书记)。而对我则是百般刁难,不仅如此,客运段领导还贪污了我应得的工资。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对帐单显示,我上年度(2005年)月平均工资1475.00元,但实际上,我每月拿的工资多则510元,少则470元,其他均被段领导贪污了。二00七年五月工资单显示养老保险140元(应发工资的8%),工资应为1750元,但是我却没有拿到全部的工资。2007年十月十二日,太原铁路局作出复核决定,也已承认太原客运段支付一部分工资不妥是错误的`,对应支付什么工资不予复核,而且明知多家医院证明我丧失劳动能力,却无理要求我在2007年11月1日回单位上班,否则,工资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武局长我就不明白了,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求上班,您知道《劳动法》那一条有这样的规定吗?请您告诉我。如果没有,太原铁路信访联席办公室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复核通知?他们究竟懂不懂法律?如果懂法律,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如果不懂法律?他们又是如何混进路局机关的?他们如此猖狂的违背事实和法律,违背国家政策,是谁给他们的权利?他们的后台是谁?是您吗?是您让他们这样做的吗?如果不是您支持他们这样做的,您就应该彻底的查一查究竟是什么原因。更不可思议的是,让我走法律程序,为什么到了太原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我就不是您的职工了,您领导下的太原铁路局竟然出具公函说我是大秦公司的人,不是太原铁路局的人,我就奇怪了,您是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又是太原铁路局局长,具有双重的法人资格,这是全路局职工都知道的事实。而我无论是属于大秦公司的职工,或是属于太原铁路局客运段的职工,都属于您的领导,发生劳动争议,将您列为被告,诉讼主体有什么不对?为什么您的属下,会出具公函给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我告的诉讼主体不对。您是研究生学历,我个人认为,您是个懂法律的人,您应该清楚我应该诉谁吧?诉的对不对,而您的部下却出具公函说:我诉的主体不对。他们这样做究竟是什么目的?是真的不懂法律?还是故意的颠倒黑白耍无赖呢?总之丢人显眼代表的都是太原铁路局。而您是法人,对下面人的做法切不可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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