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劳动法》打个问号
也许你也曾遇到过这样的事:你所在的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灵,经济效益暂时不好,公司要求拖欠你几个月的工资,要求作为员工的你与公司共渡难关。你看好公司的前景,愿意与公司同舟共济。不知你是否担心过,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工资如约补发?如果不能如约兑现,你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最近,小王就遇上了一件烦心事。某公司拖欠了他三个月的工资。三个月后,小王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三个月工资。在得到公司的拒绝后,小王在离开公司的.第30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仅支付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如此裁决的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小王被拖欠的前两个月的工资超过了60天的时效,故不予支持。
小王不能接受这样的仲裁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同样是依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
小王说:“我要给《劳动法》打个问号依据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算人还在该公司工作,但只要被拖欠工资,员工就得告状因为有60天时效的规定。你一边在该公司里工作,一边告公司的状,这岂不是荒唐吗?按照现有的《劳动法》之规定,如果当初员工同意拖欠工资,老板过后翻脸不认账,员工的钱岂不就打了水漂?这样规定的结果,无异是在帮助老板赚黑心钱。”
另外,60天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现有《劳动法》的规定太模糊。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付所欠工资,侵害了员工的权益,这时确实是发生了劳动争议;可是,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拖欠工资,员工同意,这时并没有发生劳动争议。如果老板到时欠钱不还,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权益就无从得到保障。
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当时同意,但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员工不同意继续拖欠,这时才能算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依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此前拖欠的工资就无权要回来了呢?
律师进而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尽管员工有意见,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不应视为发生劳动争议。因为员工寄希望于能拿到工资,用人单位刚提出拖欠时一般都会同意。如果不同意继续拖欠才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从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起认定时效。
律师还提出疑问,用人单位是“拖欠”还是“拒付”,由谁来举证?若要求员工举证是不现实的,因为拖欠工资往往是口头承诺,没有用人单位会在拖欠员工工资时出具书面的欠据。到时公司耍赖,把“拖欠”说成“拒付”,能奈他何?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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