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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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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筹划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同时符合6个条件:

(1)国内的居民企业

(2)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3)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

(4)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5)从业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工业不超过100人,其它企业不超过80人。

(6)资产总额在规定范围内: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筹划思路】

1、企业要素略高于限定数时怎么筹划?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略高时。可考虑推迟收入的实现或适当增加费用支出,如多购办公用品、捐赠;当人数略高规定数额时,可考虑以支付劳务报酬的形式替代部分员工工资或暂时辞退部分员工;当资产规模略高于规定数额时,可考虑提前偿还债务、捐赠现金资产等,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增加的趋势,可以考虑转让资产。

2、企业要素远高于限定数时怎么筹划?

此时,调整相应数据已经不太可能。或者机会成本将高于节省的税金。企业可以考虑将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主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从而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当然要结合市场规划、管理成本等综合因素决策

  延伸阅读:

因为2015年10月施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与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报有所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必须填报的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有很多特殊的填报方式。

  法规变化过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减半征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税收优惠法规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对所得不超过30万元减半征税的新政仅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在1月~9月仍只能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法规执行。

  一个指标分段计算

由于上述法规的变化,随之出现一个很纠结的认知和计算过程。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对于能否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仍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缴时可以是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统称“应税所得”)为判别指标,按照前述规定,对于在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应分为两个时间段、两个金额标准确定:

1、全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的或新法规施行日以后开业,全年累计应税

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全额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优惠”。

2、全年应税所得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可享受减低税率(20%)的优惠,但只有10月~12月的应税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查账征收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计所得,分不同情形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本行”)的累计和本期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所减免的税额)。“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额,“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1、全年应税所得≤2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2、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3、新法规施行日前成立,20万元<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1)将减半征税税额+减低税率税额之和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减半征税税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其中:

减半征税税额=累计应税所得×15%×(新法规施行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减低税率税额=累计应税所得×5%×(新法规施行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企业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根据本企业“成立时间”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对应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简便计算填报。

将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

将申报属期的“其中减半”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写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