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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辞工没经过企业批准为由拒不支付合法吗?

案例:

单位以辞工没经过企业批准为由拒不支付合法吗?

某大型国有企业职工李某于2005年11月30日提出辞职,企业不同意李某辞职,但李某认为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企业是没有权利阻止其辞职的,于是李某在12月31日离开了单位进入一外资企业工作。不久,李某就委托律师向企业进行交涉,要求支付其年终奖。企业认为,《企业员工手册》规定凡是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批准的',不支付年终奖,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年终奖的支付时间是次年的1月、3月、6月底分3次支付完毕,因此,李某现在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的理由不能成立。企业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答:企业以员工辞职未经企业批准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年终奖的理由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李某应当得到年终奖。但本案争议是否发生值得商榷,按照劳动法律的一般规定,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应当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但年终奖具有特殊性,需要企业在1个年度终了时,制订分配方案,对员工进行考核,通常情况下企业很难保证在职工离职时结清年终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企业确定支付标准后,并向其他在职员工开始支付年终奖的时间作为向离职职工履行支付年终奖的时间。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年终奖分3次支付完毕,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但对于已经离职的员工,在年终奖支付数额确定以后应当一次性支付完毕,则更符合员工离职企业应当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