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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偏袒用人单位,我是否应该15天内上诉

请问各位高人和律师:以下情况我是否应该上诉:
我与单位在06年6月份签订劳务合同,在同一个月和外服签订同样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三个月过后,单位因为两个孕妇产子要回来了,想解雇我,但当时她们还有1个月产假,就骗我说我试用期不过,在9月份又签了一份把原来1年的合同改为6个月的合同。到11月份把我的工作交给了回来的一个人,然后说我没过试用期就辞掉我。
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判给我3000元的经济补偿,而把我以下的全部否决。
请求事项:
1,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500元。
2,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费3000元。
3,半年的加班费4000元。
4,违反劳动合同解约的违约金六个月工资18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
给我的理由是:
1,单位不清楚要给我经济补偿,所以不给我补偿,并不是拒付。(注:本人离开单位时已经索要过一次,而且单位的人完全没有法律意思,说不付就不付。那样的话仲裁委是否什么都要听单位的。
2,单位按照劳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合约里头有一条:劳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视为协商终止。(注:本人在仲裁庭上提出:劳动合同末尾有一条:“本人可以和使用单位签订协议,但外服不付连带责任,前述协议如和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而劳务合同虽然是6个月,但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但结果仲裁书下来,根本没有看见这些话)。
3,加班的证据不足,没有每天加班,而且超过时效,难以支持。(注:在庭上,我像被告一样被逼问到底哪天加班没,我说出来之后,公司先说我还有2天年假,后又说我迟到几次,把年假调完了,加班的都调休完了。这些前言不达后语的话仲裁庭不当它撒谎,反而在仲裁书上,出现了诉讼时效已过,单位不须付加班费这样的话。这些话在庭审笔录上根本没有,而且没提出来让我反驳。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我向单位要加班费开始算。)
4,劳动合同1年的,以劳务合同为借口就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还要来干什么?而且使用单位两次定我的试用期,把我6个月都在试用。它辩解说改了劳务合同,那么是否改了劳务合同,单位就可以随便开除而又不提前通知呢?仲裁书上写了6个月是合同期。那实际试用了6个月,使用单位随便说说就把我解雇了,到底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有钱的,资强劳弱的使用单位说的为依据呢?

仲裁庭明显的知道单位是2次订立了试用期,已经违反劳动法。仲裁庭也知道我有加班,而且出勤记录都被拿来了,还给用人单位到处辩护,到底是向着劳动者,还是没看到劳动法?
我在庭上所讲的对我有利的都没出现在裁决书上,而对我不利的,即使使用单位没讲都会自动出现在裁决书上。这世界是怎么了?
各位高手,我在15天内要决定要不要上诉,请大家给我擦亮眼睛,怎样才可以让这世界公平点?

劳动仲裁委偏袒用人单位,我是否应该15天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