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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调解员应如何调解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调解员应如何调解合同争议? 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合同争议调解员应如何调解合同争议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调解员调解合同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终结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

农业承包合同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

因农业承包合同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的,承包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1999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