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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要求

通知3.01W

 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要求

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要求

1. 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项规定,体检的项目都是比较常规的检测,这样可以排除患有疾病的.可能,也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一种方法,是对社会对大家负责的表现,其体检内容包括:询问既往病史、体征检查、X线胸透、实验室检查等。

2.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进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其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健康体检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5.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和培训。

第二条 发现五病患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及时调离。

第三条 未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明不得上岗。

第四条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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