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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12W

我2003年3月应聘到一家北京公司上班,而工作地点在河南,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三险”。2008年底我患尿毒症住院,2009年11月我做了换肾手术。公司在2009年3月才开始为我在北京办理了“三险”。2009年1月到4月未给我发一分钱。2009年5月至今每个月给我发500元的生活费,术后我身体各项检查都正常,而公司一直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也未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每个月给我发500元的生活费合理吗?如果我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当补交我那6年的“三险”?这6年的'“三险”,应该怎么算?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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