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生病了能辞退吗?
案例十一: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同时生病了,可以辞退吗?
黄先生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两个月后,就患了重感冒,发烧38度,黄先生感觉刚上班就请假不太好,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此时,该公司在对黄先生的工作考察中发现其并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条件。为此,公司人事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他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忿忿不平的黄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医疗期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但是,《劳动法》第29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该公司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附:
劳动法26、27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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